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9491-2013 日用白云陶器.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白云陶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云石或石灰石为主要原料烧制而成的日用陶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295 陶瓷制品45°镜向光泽度试验方法

GB/T 3298 日用陶瓷器抗热震性测定方法

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 3301
日用陶瓷的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GB/T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 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12651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QB/T 1503 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3、GB/T 5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云陶器 dolomite ware

以白云石或石灰石为主要原料,吸水率较大,制作精细的陶质制品。

3.2

日用白云陶器 domestic dolomite wares

用于与食物接触的白云陶器。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的用途分为盘碟类、碗类、杯类、壶类及其他器物类。

GB/T 29491—2013

4.2 按产品的器型分为扁平制品、小空心制品、大空心制品。

4.3 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4.4 按产品的等级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

1

类 别

型 式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盘碟类口径/mm

<128

128~<228

228~350

>350

碗类口径/mm

<110

110~<175

175~250

>250

杯类口径/mm

<60

60~<100

100~140

>140

壶类容量/mL

<250

250~<1000

1000~2400

>2400

其他器物类

视其外形相似情况,分别按上述各类定型

5 技术要求

5.1 吸水率

吸水率应大于17%,不超过26%。

5.2 抗热震性

140 ℃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

5.3 铅、镉溶出量

铅、镉溶出量应符合GB 12651 规定。

5.4 白色制品白度、釉面光泽度(无光釉、哑光釉产品除外)

白色制品白度、釉面光泽度应符合表2规定。

2

项 目

等级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白度

≥72.0

≥65.0

光泽度

≥90.0

≥80.0

5.5 产品规格误差

5.5.1 口径误差

口径大于200 mm 的误差允许±1.0%,口径在60 mm~200 mm
之间的误差允许±1.5%,口径小

于60 mm 的误差允许士2.0%。

GB/T 29491—2013

5.5.2 高度误差

高度大于100 mm 的误差允许±1.5%,高度在60 mm~100
mm之间的误差允许±2.0%,高度小

于60 mm 的误差允许士3.0%。

5.5.3 质量误差

质量误差允许±6.0%。

5.6 外观质量

5.6.1 产品不允许有炸釉、剥釉、磕碰、裂穿和渗漏缺陷。

5.6.2 成套产品的釉色、花面色泽应基本一致。

5.6.3 产品的底沿应磨光,放在平面上应平稳。

5.6.4
有盖产品的盖与口基本吻合,壶类产品在倾斜70°时,盖子应不脱落。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
子与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 mm。 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 mm。

5.6.5 底部标志应正确、清晰,不得有明显歪斜与偏心。

5.6.6 产品各等级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3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优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2种缺陷;

b) 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c)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6种缺陷。

3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变形

高度

mm

盘碟类

小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2.5

中型

不大于1.0

不大于2.0

不大于3.5

大型

不大于1.5

不大于2.5

不大于4.5

特型

不大于口径的0.7%

不大于口径的1.0%

不大于口径的2.0%

鱼盘类

<200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3.0

200~<240

不大于2.0

不大于2.5

不大于4.5

240~<320

不大于2.5

不大于3.0

不大于6.0

≥320

不大于长径的1.0%

不大于长径的1.5%

不大于长径的2.0%

口径

mm

碗类

小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2.5

中型

不大于1.0

不大于2.0

不大于3.5

大型

不大于1.5

不大于2.5

不大于4.5

特型

不大于口径的0.7%

不大于口径的1.0%

不大于口径的2.0%

杯类

小型

不大于0.5

不大于1.0

不大于2.0

中型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5

GB/T 29491—2013

3 ( 续 )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变形"

口径

mm

杯类

大型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3.0

特型

不大于口径的1.5%

不大于口径的2.0%

不大于口径的2.5%

壶类

<60

不大于1.0

不大于1.5

不大于2.5

≥60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不大于3.0

2

落渣b

直径

mm

小、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0.5限

2个

显见面不大于1.0限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1.5限3个

大、特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大于0.5

限2个,非显见面不

大于1.0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1.5限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

2.0限3个

3

毛孔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1.0限4个

中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1.0限6个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0.5限

2个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1.0限8个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0.5限

3个

不大于0.5限7个

不大于1.0限10个

4

斑点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大于1.5限2个

中型

不允许

不大于1.5限3个

大型

不大于0.5限1个

不大于2.0限3个

特型

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2.0限4个

5

色脏4

面积

mm²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大于3.0,

非显见面不大

于10.0

显见面不大于12.0,非

显见面不大于24.0

6

溶洞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0限

1个

不大于2.0限2个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5限

1个

不大于3.0限2个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0限

1个

不大于3.0限3个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0限

2个

不大于3.0限4个

GB/T 29491—2013

3 ( 续 )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7

石膏脏

面积

mm²

小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0

不大于10.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3.0

不大于20.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6.0

不大于30.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2.0

不大于40.0

8

疙 瘩 、

坯泡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3 .5限4个

中型

不大于1.5限2个

不大于4 .0限5个

大型

不大于2.0限2个

不大于4 .5限5个

特型

不大于2.0限4个

不大于5 .0限6个

9

泥渣

面积

mm²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0

不大于6.0

不大于24.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0

不大于9.0

不大于36.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4.0

不大于18.0

不大于72.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8.0

不大于24.0

不大于96.0

10

釉泡“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1 .0限3个

中型

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1 .5限4个

大型

不大于0.5限4个

不大于2 .0限5个

特型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2 .0限6个

11

底沿粘渣h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外沿不允许,内沿不

大于底径的15%,宽

度不大于1.0

外 沿 不 大 于 底 径 的 30%,内沿不大于底径

的 5 0 %

12

缺釉

(包括压

釉、缩釉)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压釉长不大于2.0,

底内沿长不大于

10.0,其他缺釉不

允 许 ;

底足缩釉:小、中型 面积不大于30,大、

特型面积不大于40

压釉长不大于10.0,底 内沿长不大于40.0,其 他 缺 釉 面 积 不 大

于30.0;

底足缩釉:小、中型面 积不大于60,大、特型

面积不大于80

面积

mm²

13

裂纹

长度

mm

小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大于3.0

阴裂不大于6.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大于4.0

阴裂不大于8.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大于5.0

阴裂不大于10.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阴裂不大于6.0

阴裂不大于12.0

GB/T 29491—2013

3 ( 续 )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4

水泡边 、

刺边

直径与

长度

mm

小型

不允许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大于6.0

不大于1 . 0,长不大

于20.0

中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大于12.0

不大于1 . 0,长不大

于40.0

大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大于24.0

不大于1 . 0,长不大

于60.0

特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

长不大于36.0

不大于1 . 0,长不大

于80.0

15

粘疤k

长度

mm

各型

不允许

粘足不大于底径的

5%,深度不大于

0.5 mm

粘 足 不 大 于 底 径 的 2 0 % , 深 度 不 大 于

1.0 mm

16

烤花粘釉

面积

mm²

小型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大于5.0

中型

不大于10.0

大型

不大于20.0

特型

不大于30.0

17

缺泥"

面积

mm²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0.0

不大于15.0(其中口

沿不大于2.0)

不大于40.0(其中口沿

不大于5.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15.0

不大于20.0(其中口

沿不大于2.0)

不大于60.0(其中口沿

不大于5.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0.0

不大于25.0(其中口

沿不大于3.0)

不大于80.0(其中口沿

不大于7.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不大于25.0

不大于30.0(其中口

沿不大于3.0)

不大于100.0(其中口

沿不大于7.0)

18

画线缺陷

长度

mm

各型

断边断线不允许,断 金不允许,蓝金很不 明显,线边色差不匀

及残缺很不明显

断口不超过2.0(宽 金边断口不允许), 蓝金不明显,线边色

差不匀及残缺不

明显

断口不超过4 . 0限5 处,蓝金不太严重,线 边不匀及残缺不太

严重

19

画面

缺陷"

面积

mm²

各型

不大于4.0限1处

不大于7.0限2处

(或不大于10.0限1

处 )

不大于画面的25%

20

釉面擦伤

各型

不允许

不明显

不严重

21

釉薄、桔釉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很不明显

不明显

不严重

GB/T 29491—2013

3 ( 续 )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22

嘴耳把歪、

接头泥色

差、彩色

不正

各型

很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3

泥釉缕 、

波浪纹、

滚头迹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

见面很不明显

显见面不明显,非显

见面不严重

不严重

表中缺陷折算规定:

a) 除已明确规定者外,本表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

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以2个折算1个;

b)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的略多时,可以2个折算1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

得超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1,变成双数再折算);

c)凡未限定处数和个数者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

d)一等品、合格品中凡是直径不大于0.3mm,长度不大于0.5mm,面积不大于1mm²,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

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

e)在10mm²内不得有超过2个以上的缺陷;

f) 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多边变形优等品不允许, 一等品、合格品需将规定的幅度减少50%;底部凹凸不平优等品很不明显, 一等品不

明显,合格品不太明显。

b一等品口沿落渣不允许,合格品口沿落渣不大于0.5限1个,其他部位落渣应铲去尖锋。

特型注浆产品: 一等品、合格品规定的幅度不变,数量各增加1个,毛孔不能密集。

底足粘脏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严重。

坯泡应为较平滑的,手感明显的不允许。

‘ 适合釉下较平者,凸者按疙瘩检验。

开口釉泡一等品不允许,合格品口沿开口釉泡不允许。

h 粘渣应磨钝;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

底足缩釉宽度均不能超过1,小、中型嘴、耳、把处压釉一等品不大于2.0,合格品不大于4.0。

一等品耳、把和壶内扎眼处等隐蔽处坯釉皆裂不大于2.0限1处;合格品坯釉皆裂(不透)小、中型不大于

3.0,大、特型不大于5.0,耳、把和壶内扎眼处等隐蔽处坯釉皆裂不大于2.0限2处。

其他部位粘疤不允许;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底足应磨光。

合格品口沿不允许。

" 优等品、 一等品缺泥深不大于0.5,合格品缺泥深不大于1.0。

" 满花一等品、合格品各加一处;薄膜迹优等品很不明显, 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太明显;局部淡金按画面缺

陷处理;人物、飞禽走兽的头部、手、足,装饰中的文字符号优、 一等品不允许残缺,合格品残缺不明显。

GB/T 29491—2013

6 试验方法

6.1 吸水率

按 GB/T 3299 执行

6.2 抗热震性

按 GB/T 3298 执行。

6.3 铅、镉溶出量

按 GB/T 3534 执行。

6.4 白度

按 QB/T 1503 执行。

6.5 光泽度

按 GB/T 3295 执行。

6.6 变形

按 GB/T 3300 执行。

6.7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

按 GB/T 3301 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7.2 交收检验

7.2.1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交收检验项目为5.5、5.6规定的内容。

7.2.3 交收检验按GB/T 2828. 1—2003
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检
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4。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及判定按表5进行。

7.2.4
受检产品可按单件、套具、等级、花面、器型等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7.2.5 样本的抽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单件产品按表4的规定从交货批中直接随机抽取样本量;

b)
成箱配套产品根据交货批产品数量对照表5的要求查出相应的样本量,用样本量除以每箱内
的产品数,其商若是整数则以此数值为抽取的箱数;其商若含小数,则去除小数,在整数位加1
为抽取的箱数。从交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确定箱数的成箱配套产品,然后从抽取的箱中随机
抽取该批产品的样本量(每箱中抽出的样本数应大致相等);

c) 当交货批小于或等于样本量时,则全部抽取。

GB/T 29491—2013

4

检查项目

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AQL

检验水平Ⅱ

抽样方案

5.6.1

A

0.25

一般检验水平Ⅱ

一次抽样(从正常检验一次抽样

开始,按转移规则进行)

5.5

B

4.0

特殊检验水平S-3

5.6.2,5.6.3,

5.6.4,5.6.5,

5.6.6

一般检验水平Ⅱ

5

批量范围

一般检验水平Ⅱ

特殊检验水平S-3

AQL=0.25

AQL=4.0

AQL=4.0

样本量

Ac Re

样本量

Ac Re

样本量

Ac Re

2~8

50

0 1

3

0. 1

3

0 1

9~15

50

0 1

3

0

3

0 1

16~25

50

0 1

3

0 1

3

0 1

26~50

50

0 1

13

1 2

3

0 1

51~90

50

0 1

13

1 2

3

0 1

91~150

50

0 1

20

2 3

3

0 1

151~280

50

0 1

32

3 4

13

1 2

281~500

50

0 1

50

5 6

13

1 2

501~1200

50

0 1

80

7 8

13

1 2

1201~3200

200

1 2

125

10 11

13

1 2

3201~10000

200

1 2

200

14 15

20

2 3

10001~35000

315

2 3

315

21 22

20

2 3

35001~150000

500

3 4

315

21 22

32

3 4

150001~500000

800

5 6

315

21 22

32

3 4

≥500001

1250

7 8

315

21 22

50

5 6

7.2.6
交收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

次提交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铅、镉溶出量、抗热震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其他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原料改变时;

b) 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

style="width:3.11347in" />GB/T 29491—2013

e) 有合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个批中抽取。抽取样本
的方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实际技术水平。

7.3.3 型式检验按 GB/T 2829—2002
的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
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6。有合同要求时,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6

检验项目

不合格

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

Ac Re

5.6.1

A

6.5

一次

32

0 1

5.5、5.6.2、5.6.3、

5.6.4、5.6.5、5.6.6

B

20

32

3 4

5.3

A

15

I

一次

6

0 1

5.2

B

25

I

二次

m₁=5

n₂=5

0

1

2

2

5.1

40

mi=3

n2=3

0

1

2

2

5.4

7.3.4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按 GB/T 3302 规定执行。

8.2 成套产品包装时要求配套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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